600311: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交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2022年05月31日 18:14

【摘要】证券代码:600311证券简称:*ST荣华公告编号:2022-018号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600311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2-018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541号),现将监管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年报显示,期末存货账面价值为 1.44 亿元,同比下滑 29.21%,主要原
因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715.37 万元。而公司前期业绩预告未提及该情况,直
至 4 月 19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补提存货跌价损失约 6,800 万元、预
计负债约 2,900 万元,导致公司净资产转负,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期业绩预告公告未足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原因;(2)结合主要产品的在手订单、价格走势、存货结构及库龄等,详细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过程,说明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存货在 2020 年大幅增长后,2021 年即计提大额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意见。

  二、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黄金业务实现收入 2.08 亿元,占营业总收入的 20%,毛利率为-1.87%,相比去年下滑 14.29 个百分点。黄金单位成本较 2020
年上升了 41.59 元/克,主要原因是本年度采矿费较上年增加。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采矿费具体金额及占产品成本的比例,说明采矿费较上年增加的原因以及影响,是否具有持续性;(2)近三年黄金销售单价、单位成本、产量、销量,并结合单价及产品成本构成变化,量化分析近年来黄金业务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具体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焦炭业务实现收入 8.34 亿元,同比上涨 146.2%,毛利率为-12.15%,较去年下滑 2.84 个百分点,焦炭生产量较去年提升 65.19%。此外,2019 年公司向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租赁年产 150 万吨捣固焦生产线,一年租金为 2400 万元,公司前期公告称,利用控股股东闲置的捣固焦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务,有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焦炭行业前五大客户名称、交易金额及占比,结合近两年焦炭销售单价以及成本结构变化,说明焦炭业务毛利率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否与行业趋势相一致;(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在焦炭业务毛利率持续为负且逐年下滑的情况下,公司依然提高焦炭产量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近两年内焦炭业务持续亏损的经营状况,详细说明通过向控股股东租赁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业务的合理性,前期决策是否审慎。

  四、年报显示,报告期末预计负债余额为 4.31 亿元,主要原因是 2017 年公
司为控股股东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融资,违规提供三笔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逾期
约 4.25 亿元。2021 年 4 月控股股东以评估后的焦炭生产线一、二车间全部资产
共计 8.30 亿元,为公司可能承担的保证赔偿责任提供抵(质)押担保。报告期内,上述其中两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第三起已被提起诉讼,主债务人荣华工贸以土地使用权抵债。

  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三起案件诉讼进展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具体影响;(2)结合前期资产评估情况、评估参数与报告期内焦炭业务实际盈利状况等,说明前期评估是否合理,抵押焦炭资产能否有效保证上市公司利益;(3)在控股股东将焦炭生产线资产抵押给公司的前提下,公司依然计提大额预计负债
的依据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和(3)发表意见。请评估师对问题(2)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 5 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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