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11:烯碳退关注函
2018年07月13日 11:52
【摘要】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37号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28规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
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37号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28规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你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本所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你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与保荐机构签订恢复上市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恢复上市保荐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8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委托作为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的证券公司,提供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前期,我部分别于2018年6月1日和7月3日向你公司发出两份关注函,督促你公司尽快完成委托证券公司提供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的相关工作并及时公告。你公司在关注函的回复中称,将尽快完成聘请工作,同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就委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转让服务等具体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及相关机构,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14.1.8条规定,并于2018年7月17日前就委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等具体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股份在本所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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