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年11月24日 18:42

【摘要】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 声明与承诺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000916股票行情K线图图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

                               声明与承诺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接受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路”、“合并方”)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高速”、“被合并方”)的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意见,并制作本报告。

本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与对《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等文件的审慎核查后出具的,旨在对本次交易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供广大投资者和有关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三)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慎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对已核实的事项向华北高速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核查意见。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已经提交中银证券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经审查后同意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3-1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定文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随《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上网公告。

    (六)对于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七)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华北高速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华北高速董事会发布的《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公告文件全文。

    (九)本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是基于上述声明和现有的经济、市场、行业、产业等情形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可公开获取的信息作出的,对日后该等情形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变化,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本次交易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需作为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整体内容进行考量。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出具《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作出以下承诺:

                                     3-2-3-2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已提交中银证券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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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全文,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方案概要

    1、招商公路拟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即招商公路以发行A股股份

的方式与华北高速换股股东进行换股,华北高速退市并注销,招商公路作为合并方暨存续公司,华北高速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招商公路承继和承接,招商公路的全部股份(包括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从而实现招商公路吸收合并华北高速。本次合并前招商公路所持有的华北高速股份不参与换股、不行使现金选择权,并将于本次吸收合并后予以注销。

    2、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发行对象为除招商公路以外,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华北高速所有股东,包括未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华北高速股东以及华北高速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3、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华北高速的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华北高速审议本次合并有关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华北高速股票交易均价,即4.73元/股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给予25.4%的换股溢价率确定,即5.93元/股。

    华北高速于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按2015年末总股本1,09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人民

币0.8元现金(含税)。华北高速于2017年4月12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2016年末总股本1,090,000,000股为基

数,每10股派人民币1.6元现金(含税)。因此,华北高速换股价格根据除息结

果调整为5.69元/股。

                                     3-2-3-4

    招商公路发行价格的确定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等因素,招商公路A股发行价格为8.41元/股。招商公路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2016年末总股本5,623,378,633股为基数,每10股派人民币2.3元现金(含税)。因此,招商公路发行价格根据除息结果调整为8.18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前,若合并双方中任一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或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4、换股比例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华北高速的换股价格÷招商公路股票发行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本次招商公路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的换股比例为1:0.6956,即华北高速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股华北高速股票可以换得0.6956 股招商公路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除非合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5、如华北高速股东所持有的华北高速股票被质押、被冻结、被查封或被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将在换股时全部转换为招商公路发行的A股股份,原在该等股票上设置的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股后的招商公路相应A股之上维持不变。

     二、华北高速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华北高速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由招商局集团向华北高速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在此情况下,该等华北高速异议股东不得再向华北高速或任何同意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华北高速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3-2-3-5

    本次华北高速现金选择权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华北高速股票

交易均价确定,即4.73元/股。根据华北高速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利润分配

方案做相应除息调整,调整后华北高速现金选择权价格为4.49元/股。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华北高速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华北高速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获得由招商局集团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招商局集团名下。

    若华北高速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之前发生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登记在册的华北高速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就《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华北高速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华北高速股东,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且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买入或者先卖出后又买入的股票不得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在有效申报期外进行的现金选择权申报均为无效。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华北高速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华北高速股份,如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华北高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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