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5年12月24日 19:29

【摘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768号致: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768号
致: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下午2:00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通岛路金隅冀东科技大厦11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12月9日在指定信息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下午2:00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通岛路金隅冀东科技大厦11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焦留军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0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5,361,0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98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2,612,7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988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48,3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10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20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261,0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98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83,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2%;反对2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3%;弃权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83,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24%;反对2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76%;弃权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982,59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645%;反对 226,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52%;弃权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82,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45%;反对22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52%;弃权5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972,79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95%;反对 236,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02%;弃权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72,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95%;反对2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02%;弃权5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5,079,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6%;反对23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4%;弃权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79,6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46%;反对23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00%;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张征

                                                  刘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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