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12月24日 19:58

【摘要】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巨潮资
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路 1291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陶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 503 人,代表股份 279,487,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0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1,151,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4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0 人,代表股份 118,336,31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76%。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4,640,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79%;反对14,804,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70%;
弃权 4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2,042,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61%;反对 7,402,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88%;弃权 4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3、《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1,16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23%;反对 8,228,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42%;弃权 9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4、《关于 2026 年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3,989,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47%;反对15,38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37%;弃权 1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5、《关于 2026 年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2,622,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39%;反对 6,771,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29%;弃权 9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

  6、《关于 2026 年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8,516,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45%;反对10,866,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82%;弃权 104,3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206,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038%;反对 10,866,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720%;弃权 104,3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2%。
  7、《关于审议<关于 2026 年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8,584,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88%;反对10,785,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92%;弃权 117,3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274,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151%;反对 10,785,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203%;弃权 117,3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6%。
  8、《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变更、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2,463,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69%;反对 6,913,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37%;弃权 10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153,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721%;反对 6,913,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864%;弃权 10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5%。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盖章)
主任贺晓辉(签名):

                          经办律师谭清炜 (签名):

                          经办律师杨 萍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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