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6日 19:34
【摘要】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 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 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 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 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及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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