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2024年04月26日 19:34
【摘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方日升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世举联系电话:021-68801563保荐代表人姓名:杨传霄联系电话:021-688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方日升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世举 联系电话:021-68801563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传霄 联系电话:021-6882738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事先审阅相关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事先审阅相关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事先审阅相关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 裁法院的仲裁通知未及时披露,迟至 2023 年 9 月收到仲裁裁决才首次对外披 露。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 管函〔2023〕第 131 号),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 号)。公司针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事项 已经在公司内部进行了规范整改,形成 了整改报告,未来将持续不断提高公司 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规范要求。 保荐机构已于 2024 年2 月1日组织开展 培训,结合上市公司典型违规案例,组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 任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人员再次深入学习信息披露 以及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持续增强规范意识。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 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向 东方日升下发了《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 函[2023]第 296 号),主要围绕公司境外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仲裁的信息披露事项,要求保荐人等证 券服务机构分别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表意见。中信建投证券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23〕第 131 号),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 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 号)。 公司针对该信息披露不及时事项进行了 深刻的反思检讨和整改:①由中介机构 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开展 专项信息披露法规的培训和学习;②持 续完善公司治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 度,加强内部控制。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24 年 2 月 1 日 梳理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义务及职权,并结合上市 公司典型违规案例,针对股票交易、信息 披露以及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法律法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规要求和常见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解读和 强调,督促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一步了解并践行上市公司在上述 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规范运 作意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收到国际商 会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通知未 及时披露,迟至 2023 年 9 月收 到仲裁裁决才首次对外披露。公 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收到深圳 保荐机构已于 2024 年 2 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 月 1 日组织开展培训,结 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合上市公司典型违规案 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例,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131 号),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1.信息披露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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