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杜文广

2024年04月26日 22:33

【摘要】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杜文广)各位董事:本人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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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杜文广)

各位董事:

    本人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本人于2023年度共参加10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报告期应参加董  现场方式出    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10            1            9          0      0          否

    2、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于2023年度共参加4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报告期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4                4        0      0        否

    3、会议表决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以专业、严谨、勤勉、诚信的工作精神,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度相关会议议案经过本人客观谨慎地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度,本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的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关于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及抵销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与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信用减值准备暨关联交易事项、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关于追认公司2022年度与城发投资及其相关方关联交易、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公司实收股本三分之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关于公司与城发环境及城发投资相关子公司签署代付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能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9、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关于控股子公司对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工作情况

    本人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从股东利益出发,勤勉敬业,达到了考核方案的要求,符合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2、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战略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总结,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市场形势及时进行了战略规划研究,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3、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1)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推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作出如下决议:经审阅丁曼如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聘任丁曼如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就推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作出如下决议:经审阅胡智波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拟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提名委员会委员全体成员同意提名胡智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3)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就推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作出如下决议:经审阅白刚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拟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提名委员会委员全体成员同意提名白刚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4)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作出如下决议:经审阅畅敞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聘任畅敞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5)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就推选公司总经理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作出如下决议:经审阅宋澜涛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拟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提名委员会委员全体成员同意提名宋澜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兼总经理,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报告期,本人积极通过参加现场会议、电子邮件、电话、信息披露、媒体报道等方式掌握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做好了必要的基础工作。报告期内,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

    3、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巩固和提高独立履职能力。

    五、2023 年度任职期内,工作开展中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未对非董事会议题提出异议;

    2、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3、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4、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本人在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秉
承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杜文广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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