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04月26日 21:50
【摘要】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建立相关的人才库; (四)对董事人选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处广泛物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物色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六)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七)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八)在选举新的董事及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供相关建议及人员材料; (九)根据董事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择期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主持。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的,也可即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有特殊情 况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议案内容必须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 第十九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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