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04月26日 21:12

【摘要】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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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
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按时保质完成审计 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协议或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分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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