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6日 21:10

【摘要】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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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
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
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
当占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送给各委员。会议
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日期;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议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公
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按期提供信息,主任委员应保证以上事项被直接通知到委员本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
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
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以讨论方式进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缺席时,应当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
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会议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
存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收集公司内部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给委员会委员;

    (三)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书面报告;

    (四)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会议的书面报告,并根据董事会要求进行有关陈述;

    (五)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主任委员应当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
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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