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6日 18:42

【摘要】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经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2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2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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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2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2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5
第五章  附  则......7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要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财务部,负责承办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即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命的独
立董事中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就外部审计师的聘请、续聘、更换及其审计费用等事项向董事会提

    1.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2.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 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每季度听取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等情况汇报。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 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 审阅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指正,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
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
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财务部门要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
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四条  针对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或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审计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力。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出现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
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人数。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其办事机构整理并保管保存,审计委员会有关的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意见,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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