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伊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4年04月26日 19:03
【摘要】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洪剑峭先生、陈百俭先生、钱世政先生、许凌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洪剑峭先生、陈百俭先生、钱世政先生、许凌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4 月 25 日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洪剑峭,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任职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是□ 否√ 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 是□ 否√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是□ 否√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是□ 否√ 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5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是□ 否√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6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是□ 否√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是□ 否√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洪剑峭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陈百俭,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起任职上海来伊份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是□ 否√ 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 是□ 否√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是□ 否√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是□ 否√ 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5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是□ 否√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6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是□ 否√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是□ 否√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陈百俭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钱世政,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起任职上海来伊份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是□ 否√ 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 是□ 否√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是□ 否√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是□ 否√ 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5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是□ 否√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6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是□ 否√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是□ 否√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钱世政 2024 年 04 月 25 日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许凌,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起任职上海来伊份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是□ 否√ 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 是□ 否√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是□ 否√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是□ 否√ 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5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是□ 否√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6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是□ 否√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是□ 否√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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