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资源:融资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26日 19:03

【摘要】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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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

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
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
行为完成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行为完成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等。

    第四条 公司应遵循下列原则,准确把握融资业务的规模:

    (一)符合战略,科学决策原则;

    (二)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三)规范运作,过程控制原则;

    (四)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进行融资时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事项时,参照公司
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以及经营需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授权下,
进行融资和统筹调度使用资金。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融资业务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各项业务环节的授权管理,明确控制要
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的融资方案予以审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权益性融资的承办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权益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二)负责监督募集资金使用;

    (三)负责组织融资活动所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公司融资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财务部是债务性融资的承办部门和权益性融资的主要协助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方案的拟定、具体实施和后续管理;

  (二)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三)收集、分析金融市场行情,积极开拓融资渠道,与金融机构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分析公司资金总体需求及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规划;
  (五)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提出专业意见;
  (六)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核算工作。

    第九条 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
素质,了解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流程,掌握专业知识。

    第十条 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融资方案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二)办理股票、债券发行或金融机构借款等业务的人员与负责相关会计记录的人员分离;

  (三)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三章 权益性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方案由证券部牵头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拟定,报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有权机构核准后实施。

  公司拟订的权益性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融资方案中应对融资时机选择、预计融资成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潜在投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和说明。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权益性融资时,应根据需要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
进行财务咨询、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进行存放、使用、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债务性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年度投资规模及经营性资金流
量的情况,制定公司债务性融资方案,并按照以下权限报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除发行公司债券):

  (一)涉及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发生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债务性融资方案由董事长审批;

  (二)涉及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发生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低于 50%的债务性融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涉及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发生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债务性融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上述“审计净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债务性融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债务性融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办理借款业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信贷业务时,
应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子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拟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方式进行融资时,应经公
司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质押物资
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并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五章 融资偿付控制

    第十八条 融资业务完成以后,公司财务部应对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租金、
股利(利润)等偿付形式作出计划和预算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
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资金,确
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如果公司财务部预计不能归还到期债务,应及时了解原因,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
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的执行
情况及融资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告知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融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
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的核算情况、所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资金归还情况;

  (六)检查与融资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与公司融资业务有关的公司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外部主体披露。因办理业务需要,确需提供公司非公开资料及信息的,应事前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在融资业务中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降级处分直至辞退。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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