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6日 19:01

【摘要】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2024年4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4 年 4 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 容如下:

 条 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4,624,491元。                1,109,124,491元。

第十九    公司股份总数为1,114,624,491      公司股份总数为1,109,124,491
  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14,624,491股。                1,109,124,491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五条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 外,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八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第四十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
 一条  决议;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 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要求 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要求
      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向股东大会详细 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向股东大会详细
第八十 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  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
 一条  的影响。                        的影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的事项。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会予以撤换。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
第一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零二条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和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

      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一十二 件:                            件:


  条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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