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2024年04月26日 19:25
【摘要】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内蒙古欧晶石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晶有限”),欧晶有限系由...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内蒙古欧晶石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晶有限”),欧晶有限系由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余姚市恒星管业有限公司和宁夏晶隆石英有限公司三家法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2011 年 1 月24 日,欧晶有限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蒙)登记私名预核字[2011]第 154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15 年 11 月 10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全体股东签署的《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协议》,以各发起人所享有的内蒙古欧晶石英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折 资入股,共同发起设立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00 万元,股东为内蒙古欧晶石英有限公司的股东。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在呼和浩 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91150100573268485R 的《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成立。 2016 年 4 月 12 日,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欧晶科技,证券 代码:836724,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2017 年 3 月 6 日,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约定,公司发行普通股 4,418,262 股,发行价 格为每股 6.79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 29,999,998.98 元,天津市万兆慧谷置业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形式认购 4,418,262 股。 2018 年 5 月 3 日,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约定,公司以总股本 64,418,262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 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后, 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03,069,219 股。 2022 年 7 月 13 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81 号文的核准,公司 获准向社会公开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股份总量 34,356,407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37,425,626 股。 2023 年 3 月 29 日,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约定,公司以总股本 137,425,626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本次转增 54,970,25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 本变更为 192,395,876.00 股。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73268485R;注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 31 号;法定代表人:张良。 商务部门备案的进出口业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和销售;硅材料加工清洗、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新能源产品、新材料及其他检测服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要产品及提供的劳务:石英坩埚产品、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共有5家子公司,详见附注九。 本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报 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以公司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二)持续经营 公司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不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及其他影响事项。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基于上述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此外,本财务报告编制参照了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二)会计期间和经营周期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从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四)计量属性在本期发生变化的报表项目及其本期采用的计量属性 本公司采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五)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目 重要性标准(万元)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000.00 本期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100.00 重要的预付款项 500.00 重要的在建工程 500.00 重要的应付款项 500.00 (六)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一次交易取得或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的账面价值计量。本公司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1)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以及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将第一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购买日应享有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比较,前者大于后者,差额确认为商誉;前者小于后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1)判断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原则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 (3)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未丧失控制权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丧失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 (七)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 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本公司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本公司进行重新评估。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八)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2.合营安排的会计处理 共同经营参与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3)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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