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04月26日 19:25

【摘要】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
          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
          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
          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竞争性谈判、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竞聘;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家(含两家)以上具备资质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三)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含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
          服务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
          会计师事务所;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商谈、参加选聘。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续聘可以不执行相关选聘程序。

第十条    公司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会计师的,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
          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财
          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
          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

          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
          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公司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
          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
          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
          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
          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
          因。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
          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
          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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