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股份:滨化股份2023年度审计报告

2024年04月26日 17:07

【摘要】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一、公司的基本情况1.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是由张忠正先生等17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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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是由张忠正
先生等 173 名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于 2007 年 9 月 28 日以山东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 33,000 万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0]124 号文批准,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8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后注册资本变更为
44,000 万元。根据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4,0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新增注册资本
22,000 万元。根据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6,0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新增注册资本
33,000 万元。根据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9,0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新增注册资本
19,800 万元。根据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股本
1,188,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新增注册资本 35,640
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970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
开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4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已有 2,390,931,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
为公司股份,其中 2020 年度转股 99,910,467 股,2021 年度转股 356,516,350 股,2022 年度转
股 57,209,459 股,合计转股 513,636,276 股,转股后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513,636,276 元。公
司目前注册资本为 2,058,036,276 元。

  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166926751K;公司住所位于滨州市黄河五路888 号;法定代表人为任元滨。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忠正等 10 名一致行动人签署解除协议终止一致
行动关系后,公司一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属于化工行业的氯碱行业,经营范围为:环氧丙烷、二氯丙烷溶剂、氢氧化钠(液体、固体)、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液体、固体)、二氯异丙醚、氯丙烯、顺式二氯丙烯、反式二氯丙烯、DD 混剂、低沸溶剂、高沸溶剂、四氯乙烯、氢氟酸、环氧氯丙烷、盐酸、次氯酸钠溶液、氢气、氯气、液氯、氮气、氧气、硫酸的生产销售;破乳剂系列、乳化剂系列(含农药乳化剂系列、印染纺织助剂、泥浆助剂等)、缓蚀剂系列、聚醚、六氟磷酸锂、甘油及其他化工产品(不含监控化学危险品,不含易制毒化学危险品)的生产销售;塑料编织袋的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安装制造;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本企业生产产品的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机构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公司财务报告经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以公司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二)持续经营

  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至少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基于上述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此外,本财务报告编制参照了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二)会计期间和经营周期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从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本报告涉及的会计期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四)计量属性在本期发生变化的报表项目及其本期采用的计量属性

  本公司采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五)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目                                        重要性标准

 期末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1,000.00 万元

 重要的在建工程项目                                        2,000.00 万元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非全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占合并金额的比重超过 5%

                                        公司享有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总资产份额超过 1%或营业收

 重要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入占合并金额的比重超过 1%

  (六)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一次交易取得或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本公司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1)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以及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将第一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购买日应享有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比较,前者大于后者,差额确认为商誉;前者小于后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1)判断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原则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

  (3)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未丧失控制权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丧失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

  (七)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
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

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本公司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本公司进行重新评估。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八)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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