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04月26日 00:42

【摘要】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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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按评价标准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报董事会,对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或者公司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其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
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聘任期间,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
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
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公司拟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可以用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
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经董事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
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
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相抵触
的部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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