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4年04月26日 01:02

【摘要】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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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股份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人力资源、对外埠全资子公司的管控、资金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募集资金、预算管理、权签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披露。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法人治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信息披露。

    (1)法人治理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能够确保全体股东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享有平等地位,对公司利润分配、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下设战略、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                      人数                  其中:独董人数

      战略委员会                  3                    1

      审计委员会                  3                    2

      提名委员会                  3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2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及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2023 年度公司董事会有 9 名董事,其中 4 名独立董事,监事会有 3 名监事。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三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和检查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治理结构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公司将坚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则,并不断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和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公司对重大投资和担保事项的可行性、风险评估等事项必须聘请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并由董事会组织董事或战略委员会成员实地考察调研,确保对外投资及担保的合法、审慎、安全、效益。

    (3)关联交易

    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回避与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合规,履行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也按法规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4)资金占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与控股股东实现了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营资金往来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和权签规定执行,对外投资及担保、关联交易均遵循相关章程和法律法规,不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况。

    (5)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原则、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以及募
集资金的存放、审批、使用、变更和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不存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用途及项目使用,本报告期内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为 0.00 元,经董事会审议,募集资金账户结余资金及利息已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6)信息披露

    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各职能中心和事业部定期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内部重大信息,临时性重大信息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将各部门所报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以判断是否涉及到应披露的信息。建立内部知情人登记管理,明确信息公开披露前的内部保密措施,规定若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已经泄露或公司认为无法确保该信息绝对保密
时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本公司各部门内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由缺陷发生时实际给企业造成或可能给企业造成的财务报告以及非财务报告以错报金额或资产损失金额的影响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标准

    1.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

    (1)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大于或等于公司年度税前利润的 5%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小于公司年度税前利润的 5%,但大于或等于公司年度税前利润的 3%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小于公司年度税前利润的 3%的错报时,被认定为一般缺陷。

    1.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2)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标准

    2.1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

    (1)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对公
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2)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
    (3)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2.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决策程序导致出现重要失误;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一般缺陷: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显示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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