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关于瑞丰光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2024年04月25日 23:38

【摘要】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目录专项核查报告1-2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1-3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邮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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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专项核查报告                                              1-2

公司 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                      1-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
                                                                                    赛特广场 5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专字(2024)第 441A009098号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丰光电公司”)2023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瑞丰光电公司 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
情况表及说明》(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保证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瑞丰光电公
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瑞丰光电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合理确信营
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 瑞丰光电公司
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
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核查,我们认为,瑞丰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本核查报告仅供瑞丰光电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金额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4)第 441A013911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说明如下:
一、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593.28              1,343.1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6,998.51              -6,107.83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二、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23 年度  具体  2022 年度  具体
                                              扣除            扣除
营业收入金额                      137,711.80        133,577.80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7,824.95          3,761.92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    5.68%            2.82%

入的比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项  目                            2023 年度  具体  2022 年度  具体
                                              扣除            扣除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

  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    7,824.95  注1    3,761.92  注2
  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

  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

  外的收入。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

  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

  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

  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

  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

  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

  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

  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

  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

  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

  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7,824.95          3,761.92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

  事项产生的收入。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

  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

  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

  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

  入等。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

  的收入。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

  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

  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项  目                            2023 年度  具体  2022 年度  具体
                                              扣除            扣除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的收入。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

  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129,886.85        129,815.88

  注 1: 销售材料收入为 4,103.16 万元,占比 52.44%;出租房屋收入为 2,234.63
万元,占比 28.56%;其他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合计为 1,487.16 万元,占比 19.00%。

  注 2:销售材料收入为 1,531.33 万元,占比 40.71%;出租房屋收入为 1,472.33 万
元,占比 39.14%;其他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合计为 758.27 万元,占比20.16%。
三、本说明的批准

  本说明业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批准。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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