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年04月25日 23:03

【摘要】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4]0011010551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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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10551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1-6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10551 号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智能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朗科智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朗科智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朗科智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大华核字[2024]0011010551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朗科智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朗科 智能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朗科智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朗科智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 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龚晨艳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彬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5 号)核准,本公司获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 380,000,000.00 元。本次发行向本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发行认购金额不足人民币 380,000,000.00 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

  截至 2021 年 2 月 22 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38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7,090,377.37 元,募集资金净额 372,909,622.63 元。

  截止 2021 年 2 月 22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1] 00011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225,531,140.59 元,其中:公
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 0.00 元;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25,531,140.59 元;本年度
使用募集资金 76,233,836.32 元,本年度募集资金账户理财收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
及汇兑损益净额为人民币 4,635,522.61 元。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
币 164,911,006.47 元,其中募集资金存放期间募集资金账户理财收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利息收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汇兑损益净额为人民币 17,532,524.43 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
《管理制度》经本公司 2021 年 4 月 19 日第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1 年 3月 19 日与合肥朗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和 2021 年 3 月 19 日与合肥朗科智控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2022 年 7 月,公司计划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并于 2022 年 8 月 8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深南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朗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就开设的专户签订新《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仍为募集
资金专户。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将合肥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中与直流无刷电机
控制系统相关的产能通过异地建设的方式在越南平阳继续实施,并于 2022 年 8 月 5 日与朗
科智能电气实业(越南)有限公司、朗科智能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胡志明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根据本公司与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00万元以上的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熟低为准)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55901912910999        84,170,000.00            ---  活期
 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55901912910988        50,000,000.00  23,950,079.88  活期
 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3010122002005487      240,000,000.00      484,834.52  活期
 分行

 兴业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科    499110100100038674                ---    1,082,286.60  活期
 技支行

 兴业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科    499110100100038793                ---      754,748.44  活期
 技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00300040045373                ---            ---  活期
 深圳深南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胡志明市分行      601000005490                  ---  19,831,560.00  活期

 中国建设银行胡志明市分行      601000006022                  ---    1,086,826.79  活期

          合 计                                    374,170,000.00  47,190,336.23

  注:初时存放金额系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余额人民币 374,170,000.00 元,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72,909,622.63 元存在差异系其他发行费用影响。


  截止 2023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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