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4年04月25日 23:01

【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监函〔2024〕0103号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黄建荣,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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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03 号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黄建荣,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藏珠峰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
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等公告,未准确披露证监局发出的监管文书,公告中存在多个错别字,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流于形式。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我部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决定。

  根据《警示函》,黄建荣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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