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航运:凤凰航运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2024年04月25日 19:59
【摘要】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
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查了公司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3 年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为负,公司作出的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对外担保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情 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 反担保 是否为 担保对 度相关 担保额 实际发 实际担 担保类 担保物 情况(如 担保期 是否履 关联方 象名称 公告披 度 生日期 保金额 型 (如有) 有) 行完毕 担保 露日期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 外担保额度合计 0 实际发生额合计 0 (A1) (A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 对外担保额度合计 0 担保余额合计(A4) 0 (A3)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 反担保 是否为 担保对 度相关 担保额 实际发 实际担 担保类 担保物 情况(如 担保期 是否履 关联方 象名称 公告披 度 生日期 保金额 型 (如有) 有) 行完毕 担保 露日期 上海华 2021 年 2021 年 泰海运 02 月 09 10,000 03 月 10 5,000 有 5+3 年 否 否 有限公 日 日 司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 公司担保额度合计 0 担保实际发生额合 0 (B1) 计(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 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17,000 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244 合计(B3) (B4)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 反担保 是否为 担保对 度相关 担保额 实际发 实际担 担保类 担保物 情况(如 担保期 是否履 关联方 象名称 公告披 度 生日期 保金额 型 (如有) 有) 行完毕 担保 露日期 上海华 2023 年 2023 年 泰海运 09 月 26 3,000 09 月 25 2,000 连带责 1+3 年 否 否 有限公 日 日 任保证 司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 公司担保额度合计 3,000 担保实际发生额合 2,000 (C1) 计(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 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3,000 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2,000 合计(C3) (C4)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 额度合计 3,000 发生额合计 2,000 (A1+B1+C1) (A2+B2+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 担保额度合计 20,000 余额合计 2,244 (A3+B3+C3) (A4+B4+C4)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C4)占公司净资 4.12% 产的比例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0 的余额(D)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 0 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F) 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0 对未到期担保合同,报告期内发生担保责 任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无 的情况说明(如有)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无 2、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未还的情况,且所有担保均为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被担保方风险可控。 (3)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证监发(2005)120号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了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掌控。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与 2024 年度考核指标 的议案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立薪酬标准、实施考核,是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可以有效地激励,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公司 2023年度薪酬考核结果与制订的 2024年考核指标,符合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考核方案。 我们同意 2023 年度考核结果与 2024 年度考核指标。 五、关于修订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议案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办法,可以激励高管团队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司提质增效。 我们同意该薪酬考核办法。 六、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一、事前认可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 构。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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