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25日 19:34

【摘要】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序号原文修订后1第二条第二条……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变更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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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1      第二条                        第二条

      …                            …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变更设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变更设
      立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的  立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浙上市[2001]57 号)批    批复》(浙上市[2001]57 号)批
      准,由浙江宏达经编有限公司整  准,由浙江宏达经编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浙江省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浙江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为:91330000146719376J。      91330000146719376J。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
      许村镇建设路 118 号,邮政编码 许村镇大桥路 275 号,邮政编码
      314409。                      314409。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月时间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5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6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7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8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                            …

9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10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果。

11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定执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2    第一百〇七条                  第一百〇七条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事项;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设置及召集人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推选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其中
      …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

                                      …


13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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