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通: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2024年04月25日 18:00
【摘要】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及程序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或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董事候选人,应当经提名委员会审 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才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与公司董事充分交流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三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以书 面方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分 为现场和通讯两种方式。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表决实行 1 人 1 票;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参加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证券管理部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关联关系时, 须予以回避。 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或审议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录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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