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银机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5日 19:28

【摘要】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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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工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3、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5、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信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1、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拟定或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1、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证券部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加
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证券部完成文稿,交董事长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3、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4、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5、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6、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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