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2024年04月25日 17:23

【摘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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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025-5 号
致: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外,公司就本次注销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股票期
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注销

  1.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的部分规定,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第一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和剩余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61 亿元,净利润不低于 2.42 亿元。上述“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00040006 号”《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 2023 年年度营业收入为 154.57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95 亿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及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影响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偶发事项后净利润为 3.23 亿元。因此,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因此,公司将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 6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366 万份;注销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57.75 万份;注销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28 万份。
  (2)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部分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决定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5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注销上述 5 名原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8.1 万份;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的 2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注销上述 2 名原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0.5 万份;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的 3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注销上述 3 名原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2.5 万份。

  (3)未行权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
禁售期”的部分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的第一个可行权期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截至可行权期满,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1.2 万份。因此,公司将注销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1.2 万份。

  (4)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之“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的部分规定,激励对象发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1 名激励对象经 2023 年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联席会议选举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触发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因此,公司将注销该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25 万份。

  2.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规定,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第一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剩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
公司 2023 年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61 亿元,净利润不低于 2.42 亿元。上述“营
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同上所述,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因此,公司将以授予价格1.36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6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67.01 万股;以授予价格 1.7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4.75 万股;以授予价格 1.61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2 万股。

  (2)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部分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决定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5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以授予价格 1.36 元/股
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4.9 万股;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的 2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以授予价格 1.72 元/股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5 万股;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的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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