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临春)

2024年04月25日 18:51

【摘要】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李临春,男,大学学历,专长市场营销、品牌策划,曾任轻工部武汉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娃哈哈集团销售分公司总经理、浙江省企业培训师协会副会长、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伊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参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                                            是否连续两次
    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未亲自参加会
            事会次数      数        数      数      议

  李临春          14          14          0        0        0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未发生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的情形。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未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出现投反对票、弃权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参与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现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4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本人具体出席如下:


    姓名      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李临春        4 次            1              0          0

    (三)现场工作及沟通情况

    2023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任职期间

多次到公司现场工作,除出席会议外,也会定期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
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
议执行等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治理、生产
经营管理和发展等状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
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使我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
动态。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对要求补
充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补充或解释,保证了我有效行使职
权。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2023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属公司正常业务购销活动,交易过程
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发现损害
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曾经
发生过对外担保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募集资金,也没有以前年度募集
的资金延续到报告期使用的情况。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 年度,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时,我们对
《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
提出的《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规定及公
司实际情况,留存收益用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稳健发展,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33.20元现金股利(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 28份临时公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我们对公司 2023年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合规、及时完成各项公告披露,充分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未发现公司或者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行为。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经过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八)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均能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运作,对公司财务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增补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关联交易、股权激励事宜进
行前置研究审议,使独立董事专业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促
进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不存在承诺履行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凭借自身的专业
知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

    2024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积

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重点关注财务报告审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加强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临春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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