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冯晓)

2024年04月25日 18:47

【摘要】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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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等方面,独立、负责、诚信、谨慎地履行了职责。

  现将 2023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冯晓,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浙江财经大学教授,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凤登绿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 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 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保 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高效运行。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 票,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发表反对、保留意见、无法发表意见, 未有弃权的情况,也不存在无故缺席、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
独立董事                                                        会情况
  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次数  席次数  方式出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冯晓      3      3      2      0      0        否          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控制委员
 会委员,组织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参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会议 2 次。公司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
 要求,相关事项的决策和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

各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出席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姓名

  冯晓            2            2            6            6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对公司经营发展事项提供专业、客观建议,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意见。报告期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冯晓                    2                          2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2023 年 12 月,公司举办中层领导干部专业培训,本人邀请外部金融专家作专题授课。

  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 2022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的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依据、交易方式符合市场惯例,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增租永安国富新大楼办公场地的议案》,并于 2023 年8 月 16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是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有助于缓解办公场地紧张问题,改善员工办公环境,提升公司对外形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永安资本承租永安国富新大楼办公场地的议案》,并

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是子公司永安资本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有助于缓解办公场地紧张问题,改善员工办公环境,促进母子公司协同发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3 年 5 月 23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大华事务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大华事务所能够遵循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审计服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
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考核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并执行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参加培训与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及时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第4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通过线上方式积极参加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认真学习公司定期发送的监管培训资料,重点把握行业最新政策导向和监管动态,加深对独立董事履职规范的理解与认识,研究分析近期中央经济金融政策,不断增强自身专业履职能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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