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04月25日 18:54

【摘要】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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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由公司发起选聘邀请,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还应当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二)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具体的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或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以不再进行公
开选聘,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谈判后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期满可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公司应当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
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或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况;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认真讨论改聘
原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要求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需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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