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2024年04月25日 23:04

【摘要】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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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用非现场会议方式的,应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知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
可以受邀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章 审议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非独立董事的列席人员
不享有表决权。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对其表决结果及发表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
对和弃权。对专门会议审议事项提出反对或者弃权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所议事项的个人意见及表决意向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五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案;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决议,与会独立董事应在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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