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25日 22:30
【摘要】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各部门分管领导及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公司证券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 询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部统一负责,董事 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证券部,由证券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 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除向公司证券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 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 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 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有关规定需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标准,是指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按照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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