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恒林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04月25日 21:15

【摘要】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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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三至五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
同意,可豁免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
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提名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
起,原《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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