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曙高科: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琳)

2024年04月25日 20:05

【摘要】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曙高科”)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曙高科”)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 2023 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对公司重要事项发表了客观审慎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琳,1968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2001 年 1 月至 2006 年 2 月,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
监;2006 年 3 月至 2009 年 11 月,于大连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
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于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
监;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于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6
年 2 月至今,于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2021 年 12 月至今,于华曙高科任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未出现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充分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客观发表自己的观点,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清楚、明确地发表独立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本人认为 2023 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基于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独立董事                                                  会情况

  姓名  应参加董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李琳      4        4      0      0          否            1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报告期内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出席会议,不存在缺席会议的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 4 次会议,审议 2023 年一季度财务报告、半
年度财务报告、三季度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方案、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等事项。本人对以上事项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专门委员会名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李琳        审计委员会        4            0          0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以及媒体报道对公司的影响,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和专项说明:


  1、审阅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后,本人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对利润分配方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对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2、审阅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后,本人就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审阅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后,本人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参加培训情况

  2023 年度,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参与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密切关注公司动态。并通过电话、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沟通,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等情况,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干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 年 2 月,本人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就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开展情况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公司收入确认情况、应收款、存货、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等,针对公司各项业务都与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一次会
议、2023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经核查,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中正常的购销往来,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且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自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上市以来,公司及相关方均按要求履行承诺,未
发现违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动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上市,且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网(www.sse.com.cn)披露《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时同步披露了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免于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市后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8 月 29 日、2023 年 10 月 28
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和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 2023 年度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议,也和公司管理层、审计机构进行了交流,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各项工作的规范、正常开展。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
第一次会议、2023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

  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本人认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IPO 申报及上市审核问询期间,勤勉尽责,专业水准和人员素质较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如期圆满完成了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审计任务。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贡献制定的,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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