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4日 23:17

【摘要】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并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的资料;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
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也未指
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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