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应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2024年04月24日 17:27
【摘要】证券代码:603300证券简称:华铁应急公告编号:临2024-042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 2024-042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权益授予日:2024 年 4 月 24 日 权益授予数量:9,890.00 万份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或“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4 月 24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 的 53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9,89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6.22 元/股。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4 日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办公区域公示了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上述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未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提出任何异议。2024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4 月 24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5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890.00 万份股 票期权。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4 月 24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53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9,890.00 万份, 行权价格为 6.22 元/股。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情况说明如下: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32 名调整为 530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9,900.00万份调整为9,890.00万份。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说明 除上述(三)所述差异情况外,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符,主要内容如下: 1、授权日:2024 年 4 月 24 日 3、授予人数:530 人 4、行权价格:6.2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7、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次激励计划拟 占授予日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总额比例 份) 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890.00 100.00% 5.03% (530 人)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华铁应急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华铁应急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公司确定的授权日为 2024 年 4 月 24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确定 2024 年 4 月 24 日 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53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9,89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6.22 元/股。 三、本次授予后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授予的 9,890.00 万份股票期权需摊销的 总费用为 2,532.33 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532.33 1,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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