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4年04月24日 20:50

【摘要】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301078股票行情K线图图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或“内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管理目标。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指导与监督。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为专职。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置其他相关职位,内部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行使以下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 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 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  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  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是否按照规定经独立董事同意;
(四)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六)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八)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600789 鲁抗医药 8.65 10.05%
    000422 湖北宜化 12.72 10.03%
    300238 冠昊生物 12.8 19.96%
    600682 南京新百 6.44 10.09%
    002166 莱茵生物 9.08 10.06%
    603739 蔚蓝生物 18.47 10.01%
    600866 星湖科技 7.26 10%
    002455 百川股份 11.72 10.05%
    600645 中源协和 19.88 10.02%
    300243 瑞丰高材 14.76 20%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