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年04月24日 18:10

【摘要】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为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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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正后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先导,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先导,
      以资本为纽带,以企业精神为灵魂,立足主 以资本为纽带,以企业精神为灵魂,立足主
 1  营,励精图治、奋发图强,不断拓展企业的 营,励精图治、奋发图强,不断拓展企业的
      运营空间,以一流的产品服务社会,以一流 运营空间,以一流的产品服务社会,以一流
      的业绩报效股东,以一流的企业形象为海南 的业绩报效股东,以一流的企业形象为海南
      大特区增光添彩。                        自贸港增光添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或者 5 人时;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3  1/3 时;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份的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
 4                    新增                  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九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5                    新增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零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6                    新增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
7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占公
          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8                    新增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二)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
 9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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