蕾奥规划: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年04月24日 18:46

【摘要】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增强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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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实际经营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②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股票分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同时采用现金及股票分红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的比例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
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等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6、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现金分红但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确切用途和使用计划。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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