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仁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04月24日 19:38

【摘要】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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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未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的刑事、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披露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选聘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
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
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
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选聘合同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终止与公司业务合作;

  (六)其他无法开展审计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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