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纳千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4日 19:32

【摘要】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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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年度股东大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如出现以下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证监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二节 议案的提出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0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如股东大会拟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会议的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姓名;

    (二)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授权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列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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