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大豪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年04月24日 16:25

【摘要】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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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现代企业
制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
的范围内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层,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制订本细则的目的,在于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
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和有效地进行,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总经理和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诚信勤勉、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大学或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熟悉本职业务,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战略眼光和
市场意识;

  (五)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层人员。

                          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一节 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项目投资方案等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计划和方案;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组织实施公司战略及各项计划和方案;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及调整经理层成员的工作职责与分工;

  (八)根据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决定对员工的奖惩、职位调整、薪酬调整、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和文件以及处理有关事宜;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和安排;

  (十一)召集并主持公司经理办公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二)除有要求应予回避的情况外,非董事的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
  (十三)主动辞去总经理职务的权利(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十四)决定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就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事项对总经理作一般性授权。在董
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公司实际情况审批相关事项。

  (一)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处置与购置、专项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日常经费开支等;

  (二)年度现金分红款支付:执行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分红款的支付;
  (三)在经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内但超出授权的财务事项,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四)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批标准的事项。

  (五)董事会视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授权。

    在遵守所适用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未尽的事宜,总经理应根据有关事项涉及的金额、紧急程度等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向董事会报备。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董事长同意后,应书面委托一名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经理层人员主持工作或履行相关职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视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经理层成员的分工以及是
否将部分职权或获授权事项向经理层其他成员做进一步授权。经理层其他成员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和授权,分管相应的部门或相关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经理层的工作分工及职权由总经理决定,以书面授权的方式予以明确。

                            第二节 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正确处理股
东、公司、员工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培育企业核心能力,提升运行效率

  1、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本细则,全面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
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2、推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市场化、科学化、现代化;

  3、组织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及时向董事会反馈发展战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的调整建议;

  4、依据公司经营实践,分析研究并不断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适时提出有关资本经营和投资发展等方面的建议;

  5、在董事会决定的内部管理组织架构内,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相互配合、高效运作。对于不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组织架构应适时向董事会提出改革建议,以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畅开展;
  6、调动经理层成员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努力使经理层成员配合协作、团结高效;

  7、组织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8、推行严格、规范化的内部管理流程,控制流程的时效性,并关注流程的符合性;识别和管理公司经营风险及其他风险,制订相关的风险管理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9、建立准确、高效的信息流通渠道,保证信息在决策层、经理层和相关员工间的传递畅通,实现公司信息在一定授权制度下的共享。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实施财务管理;

  (三)组织制订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推行人力资源增值管理;

  (四)协调外部关系,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1、维护和发展公司与有关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日常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外部有利条件;

  2、保持与传媒的通畅联系,建立与传媒的良好关系,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
理解和支持,扩大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界及社会中的影响;

  3、开展适当的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4、开展与同行业企业的相互交流与合作,扩大公司的业内知名度,创造战略联盟的机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层其他成员的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就公司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三)协调公司各部门关系,负责向公司相关部门和所投资企业提供专业指导;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其分管的业务和工作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及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六)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主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风险识别和管理;

  (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及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告总经理;

  (八)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九)加强主管工作范围内人才队伍的建设和整体素质的提升;

  (十)落实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的相关事项;

  (十一)组织和利用公司各方面资源,实现分管业务的年度绩效目标;


  (十二)维护和发展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同行业的良好公共关系;

  (十三)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订、建议并实施财务战略,以支持公司战略及各项业务的经营战略。拟定资本结构和红利政策的建议;

  (二)组织编制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的建议方案;

  (三)监控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促使经理层及时掌握正确信息和作出决策,督促业务单位和部门完成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四)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遵循法律法规、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资产安全以及财务报告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

  (五)拟订公司应采用的适当会计政策和合理的会计估计;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和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审核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相关规定;

  (六)审核公司重大财务交易,包括项目投资或出售、借贷、股票发行、资金运作与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等,并监控其执行情况;审核所投资企业的重要财务报告;

  (七)负责各项税务、统计等申报事宜,拟定税务方案以减轻公司税务负担;
  (八)与金融机构(银行和投资银行)、评级机构、外部审计师、投资者和财务分析师、税务等政府监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关系,以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和正确回应公司财务相关的问题;

  (九)根据公司治理有关条例执行董事会的决策,重要财务事项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节 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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