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04月24日 16:52

【摘要】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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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巳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
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内”、“未超过”、“不
超过”包括本数,“超过”、“过半数”、“多于”、“少于”、“高于”、“低于”、“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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