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学:《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24日 16:52

【摘要】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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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专户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
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在权限内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本制度中要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需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
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3、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5、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2、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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