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24日 16:52

【摘要】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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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在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
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以下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

  (五)业绩说明会;

  (六)路演;

  (七)一对一沟通;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会;

  (十)上证 e 互动平台;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按照规定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
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
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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