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依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群

2024年04月24日 20:18

【摘要】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作为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任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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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任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 2023 年工作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做到勤勉尽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现将 2023 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徐群女士,1964 年 11 月出生,九三学社社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大专学历,历任余姚市农机公司主办会计、财务科长,余姚永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余姚中禾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分所所长,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所所长;现任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所长。目前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亲属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3 次,股东大会 5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会议并参加相关表决,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作出独立判断,严谨、客观、公正地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应出席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次数  席次数  加会议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大会次数

  13    13        0          0      0          否          5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核实。

  公司“年产250万台空气炸锅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于2023年8月达到原定建设完成状态,但相关实施进度未及时披露,“年产1,000万台厨房小家电建设扩产项目”因规划原因建设受限,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项目实施进展和风险提示。公司已于2024年2月披露。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系募投项目所涉人工支出根据银行规定由基本户会先行支付所致。此外,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信息化项目支出时,由于操作失误通过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后于2023年2月由募集资金账户将上述支出转至自有资金账户,涉及金额为21.79万元。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已于本次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除此之外,2023 年度,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薪酬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标准合理,能够体现公司经营目标和业绩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政策及绩效考核标准,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2022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和《2023 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未发生业绩预告更正情况,不存在需要披露业绩快报的情况。

  (六)变更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相关审议程序履行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请中汇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该分配方案是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财务状况、长远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而提出的,有利于回报投资者,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同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所作出的承诺,未发生违反或者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公告内容及进展,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额度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忠实勤勉地履行各自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4 年,将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发表意见,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促进公司更为规范地运作。同时,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以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作出努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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