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融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3日 19:27

【摘要】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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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
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程序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部审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四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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