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23日 19:39
【摘要】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航空”、“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
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航空”、“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夏航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内部控制评价单位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范围为公司及所控股公司。主要单位包括: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教育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华夏云融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华夏云集(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夏云象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华夏典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华夏通融(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华云航空服务(重庆)有限公司;华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华夏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典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疆华夏典藏旅行社有限公司;衢州华夏典藏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典藏旅行社有限公司;华夏航空销售(衢州)有限公司;华夏航空销售(芜湖)有限公司;华夏航空工业有限公司;华夏海外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华夏云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融通一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融通二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融通三号(香港)租赁有限公司;云融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云飞飞机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云通一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云通二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云通三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云通五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云通六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内部审计、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与费用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财务报告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安全管理、工程项目、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建设。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1、内部控制缺陷分类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到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对金额超过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超过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的错报认定为重大缺陷,对金额超过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超过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的错报认定为重要缺陷,对金额超过净利润的1%或超过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的错报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重新更正财务报告; c)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设置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表述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性缺陷。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考虑到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后,以涉及的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大于等于公司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的错报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大于等于公司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的错报为重要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大于等于公司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的错报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a)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 b)严重偏离企业战略或经营目标,对战略或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c)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d)对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e)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2)重要缺陷 a)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b)管理层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c)偏离企业战略或经营目标,对战略或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 d)对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3)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对内控测评中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商讨缺陷整改措施。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这些识别出的缺陷已经得到整改或正在积极整改。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公司主要风险均得到了有效控制。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因素。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公司董事会认为,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公司将在后续的工作中对重要业 务在内控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验证,进一步发现缺陷、检验内控效果,加强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反馈纠正,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和提升内控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四、会计师对内部控制专项核查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华夏航空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出具了《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K10262号),发表意见为:华夏航空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华夏航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华夏航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汤毅鹏 陆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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