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雅股份: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年04月23日 18:43

【摘要】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为了完善和健全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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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1.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同意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 利润分配方案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同意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2.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5.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6.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 利润分配审议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在履行了本条第(一)款的论证和决策机制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 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就利润分配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近三年的《利润分配计划》(或《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2.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并严格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1)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同意利润分配调整计划的,应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通过上述决策程序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投票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并表决,《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及时披露,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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